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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依裁判相關辦法規定,新版裁判證效期為4年,各競賽項目舊版裁判證有效期限為114年12月31日,各競賽項目舊版裁判證須辦理換證,方為有效證件。
2.因全國辦理裁判證換證人數眾多,裁判證換發作業不及,造成各競賽項目裁判登錄資格之疑義,爰將因應作為說明如下:
(1)已完成換證作業之裁判,請上傳新版裁判證。
(2)於報名期間內完成換證作業,請直接於系統修正後重新上傳。
(3)如未能於線上報名期間內完成換證作業,逕向各申請換證之單項協會申請換證證明;如已完成相關訓練申請換證,亦可檢附訓練合格證書,並於競賽報名資格審查會議前(115年2月2日10時)寄(送)達本執委會秘書處(613 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三路6號),俟本執委會秘書處彙整後再函報中華民國體育總會確認後合格。
3.如有相關疑問,可洽執委會秘書處:
(1)競賽部執行秘書翁士欽:05-2306116分機92。
(2)競賽部秘書許琬婷:05-2306116分機9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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